随着金融科技(FinTech)的蓬勃发展,其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已经成为国际上一个重要的金融议题。如何才能平衡金融创新与有效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成为各国争相探索的目标,其中一些重要的经济体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已进行的诸多有益尝试值得国内借鉴,尤其是监管科技与以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的平衡等实践。
(一)金融科技监管评估框架
为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合作,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6年3月在日本召开了第16届全会,本次会议首次正式讨论了全球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及相应监管问题,并形成《金融科技的全景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这一框架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 深入分析和评估各类金融科技产品、创新内容和机构特征。
2. 区分创新真伪等驱动因素。应大力支持和鼓励有利于优化风险管理、降低投资成本、填补金融服务空白以及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创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规范和指导;同时,禁止和严厉打击故意规避监管、打监管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的“伪创新”等活动。
3. 前瞻评估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应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充分分析评估金融科技对整体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微观层面上,应关注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重点分析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运作模式和其受到的影响,以及可能给金融体系带来的脆弱性等问题。宏观层面上,应重点评估金融科技活动是否会对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透明度、流动性、杆杠率、信用风险等各方面造成实质性影响,分析是否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和风险转换变动等影响,以及可能的外部连锁效应。
这为监管机构全面评估各类金融科技活动是否会影响金融稳定性的提供了分析框架,值得各国监管者充分借鉴和应用。
(二)英国监管科技发展经验
英国一直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先驱,2015年英国金融科技行业从业人员达到6.1万名,产生近66亿英镑的利润 ,该行业发展氛围愈发浓厚,并被安永列为全球最好。为了进一步确立英国在金融科技方面全球的中心地位,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努力进行了一系列探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影响充分暴露出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英国政府在总结危机的经验基础上,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从2013年开始,英国金融监管新框架逐渐形成,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加强合作和协商,替代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监管职责。实际上,FCA是FSA法律实体的延续,既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也负责不受PRA监管的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监管。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由FCA负责,见下图
英国的金融监管新框架
为了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对金融科技行业进行监管,2014年10月,英国FCA设立了创新项目(Project Innovate),并增设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FCA认为,一方面金融创新可以提高竞争水平,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创新活动反馈还可以增进监管者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动态调整政策。为此,FCA为金融科技企业的各类创新活动提供以下多方面支持和服务:
1. 直接对话,提供指导和帮助。对有创新想法且能使消费者获益的金融科技企业,FCA直接对接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监管体系。
2. 为金融科技企业跨市场、跨区域发展提供帮助,即开放国内、国外市场的进入通道,为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帮助。
3. 提供合规咨询等服务,协助金融科技企业达到监管要求。
4. 实施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项目。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动态调整监管框架,探索新的监管边界。作为英国FCA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模式创新,监管沙盒引起多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效仿。
英国政府科学部的报告
英国监管科技的发展值得国内外金融监管者的重视和研究。根据英国政府首席科学顾问Mark Walport的报告,监管科技的发展可以总结为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大数据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首先通过建设高效的新型数据库,高度自动化的采集和储存来自于经济、金融、商业活动、社交媒体以及地域空间等多领域的海量数据;其次,引入模式识别和多种数据挖掘与分析工具,完成数据的整合与分析,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再者,开发、完善便于解读大数据的可视化分析工具,以及为非技术专业的监管人员构建更加友好的数据分析平台。
另一方面是加强多方合作。监管科技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整合包括各个领域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在内的社会主体,形成一个多方合作的监管平台,实现标准统一、数据与信息共享、流程完善、技术更新与支持、人才储备与培养等多维度的监管目标。
通过整合各社会主体和相应资源,监管者进而可以完成两大系统的建设:
一,开源的风控合规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实现新业务的登记与报告,同时作为创新交流的桥梁,为金融市场中金融科技社区的构建提供强大助力;
二,系统性风险预测系统——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用于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预测的全国性监控系统,以便更好的监控与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
英国政府清楚的认知到,构建能够整合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综合性监管平台,是需要较大的时间成本和较多的人力、资金来实现。尽管最终目标可能无法完全达到,但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在风险管理、合规分析,还是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将会有促进金融创新和完善监管体系的优秀成果出现。
(三)监管沙盒
在2017年3月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极大关注的“监管沙盒”也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十条高级原则之一。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兴业态,英国FCA于2016年提出 “监管沙盒”创新模式,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实验空间”。所谓监管沙盒,指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金融科技企业在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创新中心进行测试、并在安全空间内接受监管的一种模式。这实际上是监管层进行的一种压力测试,将金融科技业务、风控合规要求和相应的监管实践放在“沙盘”中轮转演练,即亦称为“沙盘机制”。
(1)监管沙盒的安全空间具有特定范围和目的。金融机构在真实但具有约束的环境下尝试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研究发展,需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创新不会跨越金融监管的相关标准,倘若金融产品和服务出现了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景,金融机构需要根据相应的监管要求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2)监管沙盒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边界和体系保障。监管沙盒项目的平台具有一定的安全边界,“沙盘机制”的创新试点提供了新型的压力测试平台,其不仅鼓励金融创新,且又将相关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金融创新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较好地实现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动态平衡。
(3)监管沙盒需要有相应的成本或者加大投入作为配合。监管沙盒机制要求监管者必须对金融科技有更加深刻的掌握和了解,另外当金融科技企业开发的一些产品进入监管沙盒而未达到相关标准时,反过来会使得相关企业的风险被放大。
(4)监管沙盒项目框架需要跟随实际环境变化持续的动态升级。监管沙盒是一个预设环境下的模拟系统,为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创新设置了相关的监管和合规条件,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需不断升级,以适应日益复杂、日益庞大以及关联性日益提高的金融科技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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